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73號
TPDV,111,司促,2373,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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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李慶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玖仟玖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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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