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3號
TPDV,111,司促,2323,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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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夙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本金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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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