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正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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