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勝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參佰捌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5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6041元侯勝芳自民國96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46095元侯勝芳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
緣債務人侯勝芳於93年05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90,383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