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30號
TPDV,111,司促,2230,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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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嘉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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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嘉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