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俊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