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同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柒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一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