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連何(即簡子青之繼承人)
王禎祥(即簡子青之繼承人)
王惠藝(即簡子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子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及新臺幣壹仟零壹元之分期
交易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