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衍序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儒
代 理 人 蕭家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森陶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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