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偉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源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提出足資釋明主張債權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之原因事
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
關係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