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天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65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5708元陳天壽自民國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61002新臺幣12591元陳天壽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53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5708元陳天壽自民國11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12591元陳天壽自110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1.債務人陳天壽前於106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
尚積欠聲請人125,708元,及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債務人陳天壽前於105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
下同)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2,591元,及自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8.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
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二份、帳卡資料二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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