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00號
TPDV,111,司促,1600,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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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易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恒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賴正棠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賴正棠 恒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賴正
棠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抑或以賴正棠為相對人?如為後者,
並應釋明對賴正棠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到院。
二、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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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