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86號
TPDV,111,司促,1586,20220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佢儷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佢儷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