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13號
TPDV,111,司促,1513,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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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珮渝(原名劉書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緣債務人劉珮渝於民國93年03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
年01月0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52,206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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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