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03號
TPDV,111,司促,1503,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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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月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50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737元楊月裡自民國096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週年利率20%001新臺幣62737元楊月裡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相對人楊月裡於民國92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7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
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
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2737元整,及自民國
096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
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
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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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