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42號
TPDV,111,司促,1442,202202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劉遊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