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3號
TPDV,111,司促,1413,202202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賁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容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臺疆樂善壇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臺疆樂善壇發支付 命令,查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臺疆樂善壇設址於臺北市大 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賁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