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27號
TPDV,111,司促,1127,202202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福機電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龍福機電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