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14號
TPDV,111,勞補,114,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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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吳岳叡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泛亞零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財產上
給付,包含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4,771元、預告工資16,160元
年終獎金48,480元,共計89,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
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財產上請
求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
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
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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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泛亞零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