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10年度,18號
TPDV,110,重家財訴,18,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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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
原 告 郭素

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律師
被 告 李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94號離婚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030條之3第2項,關涉原告與其 配偶周虔宏是否離婚、剩餘財產數額之計算、周虔宏財產是 否不足清償剩餘財產分配數額,需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婚字第194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結果而定,故 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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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