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79號
TPDV,110,重家繼訴,79,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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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
原 告 黃書實
黃雲影
李莞霞(即黃書園之承受訴訟人)

黃潤田(即黃書園之承受訴訟人)

黃嘉田(即黃書園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黃馥田
黃郁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黃書斌
黃書敏
黃蘭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
葉人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八十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黃書實黃雲影李莞霞黃潤田黃嘉田主張兩 造為被繼承人黃席如媛之繼承人,對被告黃馥田黃郁雯、 黃書斌、黃書敏黃蘭生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惟黃馥田另 主張黃書實黃雲影李莞霞黃潤田黃嘉田黃蘭生並 非被繼承人黃席如媛之繼承人,對原告等人提起確認繼承權



不存在等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確認繼 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調取該事件之卷宗核閱 無誤。則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等事件,係關於本件兩造有無繼承人身分,影響本件分割遺 產事件之當事人適格與否、應繼分多寡及遺產分割方法,為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本院11 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 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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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