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255號
TPDV,110,訴,7255,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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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楊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貳仟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貳萬零陸佰柒拾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貳仟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 償簽帳卡、借款,查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書第28條、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契約涉訟由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規定, 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
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逾期未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約定循環信用利率為週 年利率20%,自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後,調整 為週年利率15%。詎被告未按期繳款,至110年9月13日結算時 止,消費記帳尚餘新台幣(下同)20萬5,039元(其中19萬8,8 49元為消費款、5,290 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得計收之 其他費用)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利息未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下稱信用卡契約)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 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復於110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 年1月20日起至117年1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 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3.11%(本件違約時為0.79%+ 3.11%=3.9%)計算。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0年4月20日止 ,尚欠13萬5,609元本金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利息未清償,依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條參、共同約定條款第3 條約定,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被告於108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3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 7月25日起至115年7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 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73%(本件違約時為0.79%+2.73%=3 .52%)計算。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0年3月31日止,尚欠 25萬8,792元本金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利息未清償,依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條參、共同約定條款第3 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㈣被告於105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10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 4 月1 日起至112年4 月1 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 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76%(本件違約時為0.79%+2.76% =3.55%)計算。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0年4 月1日止,尚 欠33萬2,077元本金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利息未清償,依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條參、共同約定條款第3 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㈤被告於107年3 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 年3 月19日起至114年3 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 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3.52%(本件違約時為0.79%+2.7 3%=3.52%)計算。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0年4 月19日止 ,尚欠59萬1,406元本金及如附表編號5 所示利息未清償,依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條參、共同約定條款第3 條約定,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㈥被告復於106年10月5 日向原告借款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 06年10月5 日起至113年10月5 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 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73%(本件違約時為0.79%+2 .73%=3.52%)計算。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0年4 月6 日 止,尚欠63萬9,083元本金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利息未清償,依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條參、共同約定條款第3 條約定,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㈦綜上,原告爰依上開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貸款契約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上開款項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 信LINE-PAY鼎級無限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 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繳款計算式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 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定相當金 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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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