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81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樂台鵬
被 告 聚富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明輝
被 告 黃惠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6萬5,43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4萬1,29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35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6萬5,4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汽車借款約定書( 下稱系爭約定書)第30條,兩造合意以原告銀行總行所在地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而原告銀行總行 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開規定,本院 有管轄權。
二、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聚富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聚富公司)邀同被 告詹明輝、黃惠妍為連帶保證人(以下逕稱其名,與聚富公 司合稱被告),與原告簽立系爭約定書,分別於民國109年9 月11日、同年10月29日、同年11月20日及110年1月6日向原 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應按原借款約定利率之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起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 延期間之利息。清償方式採自實際撥款日,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如聚富公司有未依約履行之情形,經原告通知 而仍未繳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 於110年11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 期,惟聚富公司對前開借款本息,仍僅繳款至如附表一所示 之最後繳息日,現尚欠債務本金406萬5,433元。又詹明輝、 黃惠妍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汽車借款約定書4份 、債務明細表、主保債務查詢、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放款 往來明細、台北北門郵局存證號碼3068號存證信函等件影本 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7頁),均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規定相符,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最後繳息(民國) 借款起訖日(民國) 1 借款 55萬元 41萬7,066元 3% 110年6月15日 自109年9月11日起 至112年9月11日止 35萬元 26萬5,402元 2 借款 34萬元 29萬2,414元 2.95% 110年6月30日 自109年10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9日止 21萬元 18萬0,609元 3 借款 162萬元 144萬2,942元 2.95% 110年6月22日 自109年11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 18萬元 16萬0,322元 4 借款 89萬元 80萬2,031元 2.95% 110年6月8日 自110年1月6日起 至114年1月6日止 56萬元 50萬4,647元 合計 470萬元 406萬5,433元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週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借款 68萬2,468元 3% 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110年11月10日止 3.6% 自110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 3% 自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款 47萬3,023元 2.95% 自110年9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28日止 3.54% 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111年7月28日止 2.95% 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借款 160萬3,264元 2.95% 自110年10月20日起至110年11月19日止 3.54% 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 2.95%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借款 130萬6,678元 2.95%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0年11月5日止 3.54% 自110年11月6日起至111年8月5日止 2.95% 自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406萬5,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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