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29號
TPDV,110,訴,329,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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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黃維勳
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被 告 彭耀華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行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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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