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9號原 告 黃維勳 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被 告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應再行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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