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207號
TPDV,110,司,207,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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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星榮物流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慶皇律師(住臺北市○○區○○路○○號八樓)為相對人星榮物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有限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 有限公司之清算,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 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10 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第15號及第16號判決列為被告並判決 有罪,伊以上開刑事案件告訴人之身分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並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現繫屬於臺灣高 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案件審理,然相對人法定代 理人即唯一股東蕭良政於民國110年1月6日死亡,致相對人 之股東不足法定最低人數,依法應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相 對人公司章程就選任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且其法定繼承人 全體均拋棄繼承,致聲請人為告訴人之上開刑事案件迄未能 就相對人之部分進行審理,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 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因董事即唯一股東蕭良政於110年1月6日死亡 ,且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股東不足有限公司法定最 低股東人數,應即解散並行清算程序,然無人得繼承蕭良政 之出資額,相對人之章程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等情,有相 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109年12月25日股東同意書、110年3 月2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公司章程、本院110年4月7日北院忠家合110年度司繼字 第687號公告為證(本院卷第13至24、29、45至46頁),並 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68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核閱無訛



,足認相對人現確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又聲請人為上 開刑事案件之告訴人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之原告,為處理相 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 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林慶皇律師具備 法律專業智識,足以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無非訟事件法第 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聲請人並已洽得其同 意且願預納清算人報酬(本院卷第55頁),堪認選派林慶皇 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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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