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32號
TPDV,110,勞訴,32,202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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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如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
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
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46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07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
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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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