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107號
TPDV,110,勞小,107,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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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07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姚惠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木白石頁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
勞小字第107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雖提出「支付命令
抗告狀」,但內容應係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0日所為裁定表
示不服之意,而屬提起本裁定之抗告,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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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白石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