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62號
TPDV,110,亡,62,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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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失 蹤 人 楊尚和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楊尚和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尚和(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4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楊尚和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尚和於民國107年4月25日經警列為 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2 項聲請 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 條第1 、2 、3 項、第9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 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楊尚和於107年4月25日經警列為失 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等情,有個 人資料列印畫面、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 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Web IR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而失蹤人經本院於110年7月21日裁 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10年7月23日公告,茲申 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 、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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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