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40號
TPDV,110,亡,40,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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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戴鷹為大陸來臺單身退役官兵, 目前行蹤不明且無出境資料,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迄 今失蹤已逾3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二、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按,失蹤人倘確已死亡,即不 得聲請死亡宣告。而所謂失蹤,係指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 ,經過一定年限,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是宣告死亡之聲請 ,依上揭規定,僅得對於生死不明經過一定期間之失蹤人為 之,若其人業已死亡,即與宣告死亡之法定要件不合,在法 律上無得為此項聲請之理由。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除戶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查 詢服務、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為證,然失蹤人已於民國64 年6月28日死亡,並於64年7月4日申登等情,有戶籍謄本1份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記事欄)。從而,失蹤人既於64 年6月28日死亡,即非生死不明之失蹤人,核與宣告死亡之 法定要件有間,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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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