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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451號
TPDV,109,訴,5451,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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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黃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登智能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 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十分之五之裁判費,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42條第 2項及第3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 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 僅表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 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查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259萬4,723元,及自109年7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如就所受敗 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59 萬4,723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 0,110元(然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 ,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 聲明上訴狀中未載明上訴理由,雖非前揭法定不合法上訴之 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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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登智能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