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309號
TPDV,109,建,309,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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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嵥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煒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09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
元(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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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嵥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