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390號
TPDV,109,勞訴,390,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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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柏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4日109年度勞
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零壹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柏蒼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安資產開發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 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 上訴,而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87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 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為7萬5304元,惟上訴人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5101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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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