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352號
TPDV,108,建,352,202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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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第一審判
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264萬6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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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