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榮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韓榮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韓榮達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聲請 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 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案僅聲請就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 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 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