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69號
TPDM,111,簡,269,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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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瑞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瑞貞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瑞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爰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 程度、前科素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9443號
  被   告 鄭瑞貞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瑞貞鄭如玉之姑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輔 宣字第33號裁定宣告為鄭如玉之輔助人,惟鄭瑞貞於民國11 0年6月18日毆打鄭如玉後,鄭如玉便暫時搬至友人周亞藍位 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鄭瑞貞得知後,竟基於無 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10年6月25日22時26分許,擅自持自 備鑰匙開啟進入周亞藍上開住處之公寓大門後,進入上開公 寓庭院,騎乘鄭如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離去(涉有竊盜罪嫌部分,另案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周亞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瑞貞於偵查中坦承明確,核與告 訴人周亞藍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 張、鄭如玉之手機簡訊擷取圖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詹騏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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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