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28號
TPDM,111,單聲沒,28,2022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富


楊在燮


陳德煌


陳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2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富、楊在燮、陳德煌陳進忠等4 人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 偵字第45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張文富等4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5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 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張文富、楊在燮、陳 德煌、陳進忠在同桌賭博時所用之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可佐,核屬其 等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 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之,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象棋1副 2 賭資新臺幣6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