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37號
TPDM,110,附民,737,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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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原 告 林佩妤


被 告 楊安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9號公然侮辱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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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