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生琥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吳佩蓉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藍健軒律師
被 告 周光熹
楊宥宏
陶俞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陳生宙
段盛治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王睿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楊宇翰
林家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劉文和
廖昱威
曾家偉
黃鉦原
陳祐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湘清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胡彥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年度偵字第3193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18號、110年度
偵字第3504號、110年度偵字第7811號、110年度偵字第14012號
、110年度偵字第16313號、110年度偵字第16691號、110年度偵
字第2452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0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52
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275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生琥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光熹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吳佩蓉犯如附表一編號5、6、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6、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陳生宙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陶俞廷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楊宥宏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曾家偉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黃鉦原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祐晟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王睿楷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胡彥宇犯如附表一編號5、6、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6、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廖昱威犯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林家平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楊宇翰犯如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5、1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生琥、吳佩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段盛治、劉文和無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物,沒收銷毀之;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四「應否沒收之物」欄沒收部分,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陳生琥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5日10時許,於嘉義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租屋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 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5月17日9時30分許, 為警在上址拘提到案,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63 0公克,淨重0.5160公克,餘重0.5158公克)、安非他命吸 食器2組而查獲。
二、陳生琥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均 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持有、寄藏,竟未經許可,基於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 式手槍及子彈之犯意,於109年11月下旬,在位於臺南市歸 仁區臺南高鐵站附近民宿旅館內,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點哥」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具殺傷力改造貝瑞塔之非制式手 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子彈4顆做為 借款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萬元予「點哥」之擔 保品,陳生琥取得前開槍彈後隨即置於嘉義市○區○○路0段00 0巷00弄0號租屋處之浴室天花板夾層而持有之。嗣於110年5 月17日5時30分許止,為警持拘票至上開地點執行拘提並扣 得上開槍彈,始悉上情。
三、陳生琥發起由成員至少有周光熹(非首次繫屬)、陳生宙( 非首次繫屬)、陶俞廷(非首次繫屬)、段盛治、吳佩蓉、
許富祥(由本院另行審結)、楊宥宏(非首次繫屬)、陳展 翊(由本院另行審結)、曾家偉、王睿楷(非首次繫屬)、 林家平、曾家偉、楊宇翰、廖昱威、黃鉦原、陳祐晟、胡彥 宇、陳屹林(另案通緝中)、胡宇浩、方世文、龔暐雲、劉 修瑜(前開4人另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現上訴中 )等人,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3人以上詐 欺集團犯罪組織,該詐欺集團之分工方式:由陳生琥、周光 熹2人共謀議規畫犯罪手法,陳生宙負責變造文件、翻譯、 勘查場地,吳佩蓉為會計、內勤,許富祥負責招募成員,曾 家偉、陶俞廷、楊宥宏、方世文、王睿楷、林家平及陳屹林 、胡宇浩、龔暐雲、劉修瑜等人係擔任向被害人交付玩具鈔 票、假水單或買賣精品之面交車手,楊宇翰負責尋找精品手 錶交易對象,各被告間以單獨或數人以上為一組,互相掩護 之上開分工方式,並於陸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分別與上 開各詐欺集團成員為下列犯行,各犯行參與之人及分工情形 詳述如下:
(一)陳生琥與周光熹(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 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上訴中)、陶俞廷( 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訴字第44號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現上訴中)、楊宥宏(所涉此部分犯行, 經本院另以110年度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 上訴中)共同詐欺許少澤部分:
陳生琥與周光熹、陶俞廷、楊宥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加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一般洗錢罪之犯 意聯絡,由陳生琥與周光熹共同規劃以真鈔包夾玩具鈔票 ,並以銀行捆鈔條綑綁後蓋用偽刻銀行印章之詐術,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而與其交易之模式,以詐取被害人之財物。 陳生琥先於108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前某時許,在網路 尋找詐欺對象,見許少澤以臉書暱稱「Jo Sh」在台灣勞 力士/沛納海/AP/PP/HUBLOT專屬交易區、高階名錶 機械 錶買賣交流Rolex AP PP Panerai GP Omega IWC Hublot Breiting Tudor好想買錶及二手錶@機械錶交流錶買賣區 ,張貼以預售金額33萬5,000元販賣ROLEX(勞力士)黑水 鬼手錶、27萬元出售Rolex黑水鬼114060(指型號)、 以 41萬5,000元販售Rolex漸層鬼王各1支(型號分別為05K5W 270、9E773467、5722F852)之廣告,由陳生琥以通訊軟 體LINE暱稱「雪兒」與許少澤約定以101萬元購買前述3支 勞力士手錶。陳生琥將由陶俞廷提供之真鈔1萬2,000元與 自行準備好之998張千元玩具鈔票,以真鈔包假鈔方式排 列好後,用綑鈔條綑綁,再持不詳姓名之人負責委請刻印
店偽刻之銀行員「許珈甄」之日期圓戳章,蓋印「108.09 .16許珈甄」印文1枚於前述綑鈔條上,另在內容為「提款 日期108年9月15日、提款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人 姓名王文祥、電話0000000000、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提款金額100萬元」之提款單上,持由陶俞廷負責委請刻 印店盜刻之銀行員「張維誠」之日期圓戳章,蓋印「中國 信託敦南分行 108.09.15 收訖 張維誠」章戳於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之方式,偽造交易憑證供 詐騙交易對象所用。嗣於108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由 陶俞廷攜帶混裝之玩具鈔票、上述提款單前往桃園市○○區 ○○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桃園區民大門市,與許少澤進行交 易,並由楊宥宏負責在旁把風。陶俞廷將前述偽造之中國 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玩具鈔票交給許少澤以 行使之,陶俞廷並以要趕時間去機場之話術拒絕許少澤驗 鈔,致許少澤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3支勞力士手錶而得逞 ,並足生損害於許珈甄、王文祥、張維誠、許少澤及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許少澤事後清點發現僅拿到1萬2,000元真 鈔,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二)陳生琥與楊宥宏(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 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現上訴中)共同詐欺周瑀 涵部分:
陳生琥與楊宥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 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1月8日晚間8時許,陳生 琥以通訊軟體Line ID:000000000000(帳號:安娜蕾蕾) 在「背包客棧」網站(網址:http://www.00000000000.c om.tw/)向周瑀涵佯稱可以2萬元兌換韓幣76萬元云云, 致周瑀涵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1月9日凌晨4時28分許, 以手機登入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匯款2萬 元至楊宥宏提供與陳生琥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周瑀涵未收到韓幣76萬元, 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三)陳生琥與周光熹共同規劃以韓幣玩具鈔票混裝真鈔之方式 進行詐騙,周光熹並出資人民幣20萬元供下列犯行所用, 並與下述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
1、共同接續詐騙Julie未遂部分:
⑴陳生琥、周光熹、吳佩蓉、許富祥(由本院另行審結)、 曾家偉、陳生宙、陶俞廷、楊宥宏、陳展翊(由本院另行 審結)、胡彥宇、陳祐晟、黃鉦原、王睿楷,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一般 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生琥先於108年12月21日17時22分
許、22時22分許,先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曾家偉所試綑綁 並於捆鈔條上蓋用偽造之韓國友利銀行戳章之韓幣玩具鈔 票照片,給周光熹確認可供詐騙所用。另由周光熹招募陳 展翊,許富祥招募曾家偉、陳祐晟、蘇子傑,陳祐晟招募 黃鉦原、王睿楷,黃鉦原招募胡彥宇加入成員。陳生琥並 以通訊軟體建立「🐛🐛危機(下稱蟲蟲危機)」群組,將人 員分成A(陳生宙、陶俞廷)、B(陳展翊)、C(許富祥 、曾家偉、段盛治、楊宥宏)三組,以附表五編號1「分 工方式及經過」欄所示之方式進行分工,相關成員即陸續 前往韓國。
⑵嗣陳生琥以其創立之微信暱稱「雲羽錫」、「韓先生(韓雲 亭)」、Telegram暱稱「雲雨錫」等身分先後與馬來西亞 籍之Telegram暱稱「Julie」、微信暱稱「多啦愛萌」之 人(下稱Julie),達成於108年12月25日,以韓幣5億元 與Julie兌換人民幣247萬元之協議。並由陳展翊、楊宥宏 於臺灣時間108年12月25日14時34分至18時4分許,在韓國 與Julie碰面進行換匯。惟因Julie堅持要當場清點,而未 能詐欺得逞,遂改期於108年12月26日繼續交易,再由陳 展翊、楊宥宏於108年12月26日10時8分至12時許前往面交 ,仍因陳生琥指示拒絕點鈔而失敗。楊宥宏因為交易接連 失敗、擔心失風被捕而與陳生琥起衝突即自行返回臺灣。 陳生琥另指示吳佩蓉於108年12月26日15時12分至17時46 分許,通知陳展翊改由段盛治陪同擔任面交車手,並由陳 生琥再與Julie約定於108年12月27日11時至12時許交易、 及於108年12月28日10時許由陳展翊與Julie碰面進行換匯 交易,亦均因無法點鈔而未成功。段盛治、陳展翊遂於10 8年12月28日19持55分許搭乘吳佩蓉購買之中華航空CI-16 3班機先返台。
⑶嗣陳生琥再與Julie接續約定①於109年1月3日12時09分許, 由廖昱威在韓國首爾市EDIYACOFFEE咖啡廳面交、109年1 月8日14時許,由胡彥宇負責面交。②王睿楷於109年1月7 日再前往韓國協助捆鈔,109年1月9日18時許,由胡彥宇 面交。③109年1月10日15時22分許,由胡彥宇面交。④109 年1月11日11時許,由胡彥宇面交。⑤109年1月13日18時00 分許,由胡彥宇在韓國首爾市皇家酒店(RoyalHotelSeou l)面交。⑥109年1月14日11時30分許,由胡彥宇在韓國首 爾市皇家酒店(RoyalHotelSeoul)面交。⑦109年1月15日 19時27分許,由胡彥宇面交。⑧109年1月17日20時30分許 ,由胡彥宇面交等交易。惟分別因Julie未依約到場、或 堅持要清點現金、或Julie質疑為何鈔票未連號等各種原
因,而未能詐欺得逞。
2、共同詐欺高○○、吳彩瑛部分:
⑴陳生琥、吳佩蓉、周光熹、陳展翊(由本院另行審結)、 胡彥宇、廖昱威、許富祥(由本院另行審結)、曾家偉、 陳祐晟、黃鉦原、王睿楷、段盛治(此部分所涉犯行未經 起訴)、蘇子傑(未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加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陳生琥與高○○之代理人吳彩瑛達成於108年12月27日以 韓幣30億元兌換不詳金額人民幣之協議,參與成員即以附 表五編號2「分工方式及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分工,陳生 琥並派胡彥宇前往中國大陸擔任匯兌擔保人。
⑵於108年12月27日14時至19時30分許,由段盛治擔任面交車手、陳展翊擔任把風車手,在韓國首爾市○○○○○路00號星巴克餐廳與吳彩瑛見面進行換匯,段盛治出示偽造之韓國友利銀行提款單及經綑綁為甫自銀行提領型式之韓幣5億元,供作取信吳彩瑛所用。嗣因吳彩瑛堅持要當場清點,陳生琥即以通訊軟體與吳彩瑛聯繫,藉詞吳彩瑛因違反換匯契約,而需支付罰款人民幣5,000元及繳納人民幣50,000元之保證金,以確保吳彩瑛一方會完成交易等語,吳彩瑛因誤信段盛治出示之提款單及韓幣為真正,而自其韓國友利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人民幣5,000元及從吳彩瑛友人金○○國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人民幣50,000元(約折合韓幣850萬元,包括手續費韓幣20萬元)至陳生琥指定之不詳金融機構帳戶(總計匯款韓幣935萬元),而受有人民幣55,000元之損害。 ⑶陳生琥另與吳彩瑛約定於108年12月31日交易換匯,由廖昱威擔任面交車手,曾家偉陪同演練面交過程,於108年12月31日11時00分許,在韓國首爾市○區○○路000號拉馬田首爾東大門一樓咖啡廳與高○○見面進行換匯。廖昱威攜帶由許富祥、段盛治、蘇子傑所準備裝有韓幣10億元之玩具鈔票及偽造之韓國友利銀行提款單之行李箱,因高○○要求驗鈔遭廖昱威拒絕,陳生琥並與高○○聯繫,聲稱遭其刁難無法依協議完成交易,故需罰款人民幣17萬元以確保高○○會依協議履行交易,高○○因誤信廖昱威出示之提款單及韓幣10億元為真正,遂自其金融機構帳戶匯款人民幣17萬元至陳生琥指定戶頭。 ⑷後續高○○以邀約廖昱威一起用晚餐為由,趁廖昱威正欲上車之際,強行載走廖昱威隨身攜帶之裝有玩具鈔票(韓幣10億元)之行李箱,原訂以韓幣30億元玩具鈔票兌換不詳金額人民幣之詐欺計畫即告終止。 3、共同詐欺周子雲部分:
⑴陳生琥、周光熹、許富祥(由本院另行審結)、曾家偉、 陳祐晟、黃鉦原、王睿楷、廖昱威、蘇子傑(未起訴)、 羅晨維(未起訴)、丁璽元(未起訴)、周承勳(未起訴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行使偽造 私文書、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生琥於108年12月底 以「雲雨錫」身分與周子雲達成協議,約定於109年1月3 日同步由「雲雨錫」派人在韓國交付韓幣3億元予周子雲 之代表人,及由周子雲在桃園市○○區○○○街00號22樓辦公 室交付750萬元之協議,參與成員即以附表五編號3「分工 方式及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分工。
⑵丁璽元於109年1月3日13時46分抵達周子雲上址辦公室擔任 面交車手,周承勳於109年1月3日13時52分許,在該處等 候接應丁璽元離開現場前往預設斷點處。另一方面由羅晨 維於同日15時1分許,攜帶由曾家偉、黃鉦原、王睿楷所 準備之裝有韓幣3億元玩具鈔票及偽造之韓國友利銀行提 款單之行李箱至位於韓國首爾中區退溪路73街30號木香大 廈4樓與周子雲之代表人面交,由羅晨維假意配合完成驗 鈔後迅即逃離現場,周子雲經其在韓國之代表人告知在韓 國已收到韓幣3億元遂於同日16時18分許,將750萬元交給 丁璽元,丁璽元立即下樓與周承勳前安排負責接應之計程 車逃離現場,至預設斷點處之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醒 吾科技大學下車再換乘由蘇子傑駕駛周承勳所有、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6樓 與許富祥碰見面,丁璽元將款項扣除蘇子傑應分配之100 萬元後,透過許富祥轉交予陳生琥650萬元。
⑶嗣因周子雲之韓國代表人發現所收到之韓幣夾雜大量韓幣 玩具鈔票,始知受騙。
4、陳生琥、周光熹、曾家偉、陳祐晟、黃鉦原、王睿楷、胡 彥宇、徐祥慶(未起訴)共同詐欺西門部分:
⑴陳生琥與周光熹、曾家偉、陳祐晟、黃鉦原、王睿楷、胡 彥宇、徐祥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行 使偽造私文書、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生琥以不詳暱 稱之Line與Line暱稱「西門」之人達成於109年1月15日以 韓幣2億元兌換502萬3290元之協議,相關成員即依附表五 編號4「分工方式及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分工。並由胡彥 宇於109年1月15日14時30分許,攜帶裝有其負責綑綁之韓 幣2億元玩具鈔票及偽造之韓國友利銀行提款單之行李箱 至韓國首爾市明洞地鐵站5號出口旁邊咖啡廳擔任面交車 手,胡彥宇向「西門」出示偽造之提款單,致「西門」陷 於錯誤,而於收取韓幣玩具鈔票後指示其所安排至臺北市 ○○區○○街○段00號瑞興銀行前之交易人員,交付502萬3290 元與徐祥慶。
⑵為製造資金斷點,徐祥慶再將贓款交予王睿楷,王睿楷依曾 家偉指示從中取出5萬元交予徐祥慶作為報酬後,將其餘49 7萬3290元交付予曾家偉,曾家偉另支付10萬元報酬予王睿 楷後,餘款487萬3290元交給陳生琥,陳生琥當場發給曾家 偉10萬元之報酬,並要曾家偉發放不詳金額之報酬予陳祐 晟,陳祐晟決定胡彥宇報酬數額後,再指示黃鉦原匯款3萬 6000元予胡彥宇作為報酬。
(四)、
1、陳生琥、王睿楷、林家平共同詐欺臉書暱稱「佑榮黃」未 遂部分:
陳生琥、王睿楷、林家平及年籍不詳之同案共犯,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 一般洗錢罪之犯意聯絡,由陳生琥於「世界各地外幣兌換 店」臉書社團以臉書暱稱「陳龍龍」及微信暱稱「李转胜 」向真實年籍不詳之臉書暱稱「佑榮黃」之人,詐稱可長 期配合兌換人民幣,「佑榮黃」遂於109年1月中旬到22日 間某日,以微信詢問「李转胜」要不要分批交易,或至「 佑榮黃」友人位於桃園店面面交,陳生琥即訛稱公司業務 忙碌,兌換金額有達50萬元方才相約銀行VIP室進行交易 ,致「佑榮黃」陷於錯誤,與陳生琥約定於109年1月22日 到中國信託博愛分行面交款項。嗣由王睿楷介紹林家平冒 名為業務人員「林平倉」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林家平出 示由年籍不詳之同案共犯處取得之200萬元玩具鈔票及提
款單,藉以取信「佑榮黃」,惟因「佑榮黃」仍堅持驗鈔 並發現夾雜玩具鈔票,林家平即逃離現場而未遂。 2、陳生琥與王睿楷(未起訴)、陳屹林(未起訴)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陳生琥於109年2月22日至同年月27日間,以telegram 通訊軟體ID:「@janeop」向陳依婷(ID:+0000-0000-00 00)謊稱親友至韓國旅遊時,可幫忙帶10萬元等值之韓幣 現金到韓國,致陳依婷陷於錯誤,於109年2月27日11時34 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10萬元至王睿楷依陳 生琥指示向林家平(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 字第17819號為不起訴處分)商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 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提款卡,再由陳生 琥將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陳屹林,由陳屹林負責提領陳 依婷所匯入之10萬元後,並依陳生琥之指示交付周光熹為 清償債務之用。嗣因陳依婷並未拿到韓幣現鈔,始知受騙 。
(五)陳生琥、吳佩蓉與周光熹(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 110年度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現上訴中)、 陶俞廷(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訴字第44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現上訴中)、方世文(另案通緝 中)、陳生宙(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訴 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現上訴中)、王睿楷(所 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 徒刑1年,現上訴中)、陳屹林(另案通緝中)、龔暐雲 (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訴字第44號判處 有期徒刑6月,現上訴中)共同詐騙胡柏升部分: 1、緣在菲律賓工作之胡柏升於109年2月15日以通訊軟體Tele gram暱稱「湖泊」在該通訊軟體上詢問菲幣與臺幣匯兌方 式。陳生琥於通訊軟體上得知胡柏升有匯兌之需求,即與 周光熹、陶俞廷、方世文、陳生宙、王睿楷、陳屹林、龔 暐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行使偽 造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違反戶籍法、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陳生琥先與周光熹策劃犯罪計畫,由陳生 琥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妹」與胡柏升約定以1菲律 賓披索比新臺幣0.5955元之匯率將369萬1,500菲律賓披索 兌換為219萬7,395元,不另收手續費之換匯條件。另吳佩 蓉則基於幫助加重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依陳生琥之指示, 督促陳生宙變造證件。由陳生宙將郭展志(不知情)之身 分證換貼為陳屹林照片、姓名修改成「陳孟翰」之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之方式變造特種文書、變造「陳孟翰」之大
陸地區「工作證明」及「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供陳生琥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給胡柏升而行使之 。
2、陳生琥另指揮方世文至新北市板橋區印章店刻印中國信託 林欣儀之日期圓戳章,預先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109.2.17收訖林欣儀」章戳蓋印在空白中國信託提款單 上,並指示不知情之吳佩蓉交付4,000元予陳屹林,做為 掩飾交付之鈔票為玩具鈔票所用。嗣陳生琥與胡柏升約定 109年2月17日交易,由陶俞廷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33號 前將玩具鈔、偽造提款單(半成品)交由陳屹林、龔暐雲 帶到交易現場。胡柏升則請表妹陳玟臻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負責監看對方領 款情形。胡柏升於同年2月17日12時許,攜帶369萬1,500 披索到菲律賓馬尼拉BDO銀行Aseana分行,與一名操中文 口音之菲律賓籍男子相約交易。擔任車手之龔暐雲於上開 交易時地雖向陳玟臻誆稱手提紙袋內裝有甫提領之現金, 並出示交易人姓名:陳怡琳、Z000000000、提款帳號0000 00000000號、金額:220萬元、蓋有盜刻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109.2.17收訖林欣儀」章戳之偽造「新臺 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而行使之,欲使陳玟臻誤認紙袋內確 實有220萬元現金,足生損害於陳怡琳、林欣儀及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然因陳玟臻向胡柏升表示並未在旁目睹提領 款項過程,嗣胡柏升要求驗鈔或將提領出來之現金存入金 融機構,陳屹林、龔暐雲即藉詞推託、取消當天兌換交易 而離去。
3、陳生琥承上犯意,接續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妹」向 胡柏升提議改由胡柏升提供要匯入之臺灣金融機構名稱、 戶名、帳號,待取得胡柏升在菲律賓交付369萬披索現金 後即刻匯款給胡柏升指定帳戶之方式進行地下匯兌,胡柏 升信以為真,於109年2月19日11時7分,在菲律賓馬尼拉S olaire Resort Coffee Bean(賭場咖啡廳)與該名操中 文口音之菲律賓籍男子碰面,並另商請林耘生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監看對方匯 款,由陳生琥指揮陳屹林攜帶陶俞廷已蓋印「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109.2.19收訖林欣儀」章戳之偽造「新臺 幣存提款交易憑證」4份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陳生琥並指示陳屹林在前述4份偽造之「新臺幣存提款 交易憑證」上填寫交易人姓名均為陳孟翰,存款戶名分別 為林耘生、李欣榮、蔣承樸、孫瑞婷,存款帳號分別為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金額分別為786,060元、357,300元、655,050元、23 8,200元、及蓋有偽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9.2 .19收訖林欣儀」章戳之收款人「方瀚賢」存款帳號為000 00000000000、金額為160,785元之匯款申請書1紙,並假 裝拿到櫃臺交易後再交給林耘生確認,及將偽造之「新臺 幣存提款交易憑證」4張與「匯款申請書」1張之照片傳給 胡柏升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欣儀 、方瀚賢。致胡柏升陷於錯誤而將369萬披索交付該名操 中文口音之菲律賓籍男子。
4、嗣陳生琥透過不詳管道於109年2月19日取得相當於369萬 披索之新臺幣220萬元後,另分配陳屹林20萬元。(六)陳生琥與周光熹(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 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現上訴中)、葉建忠、 葉敏慧(該2人所涉此部分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 09年度審易字第17678號各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共同 詐欺張貿雄部分:
陳生琥與周光熹、葉建忠、葉敏慧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罪之犯意聯絡,與周光熹 規劃犯罪計畫,先由陳生琥以臉書暱稱「寶成萬」與張貿 雄約定於109年5月8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 000○0號統一超商以50萬元向張貿雄購買勞力士手錶2支, 再陳生琥指揮葉建忠、葉敏慧於前揭交易時地,將混入真 鈔之玩具鈔票交給張貿雄,使張貿雄陷於錯誤,而將型號 116610LN、殼號21G01122、型號114060、殼號57X6S453之 勞力士手錶2支交給葉建忠、葉敏慧,再由葉建忠、葉敏 慧攜回轉交給陳生琥而得手。
(七)陳生琥與胡宇浩、劉修瑜(該2人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 院另以110年度訴字第44號各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現上訴 中)共同詐欺楊秉宏部分:
陳生琥透過網路瀏覽得知楊秉宏於109年8月14日在社群網 站「臉書」刊登要販售OMEGA Speedmaster登月錶同軸擒 縱月相44.25毫米大師天文台設計時腕錶不鏽鋼-黃金錶殼 搭配皮革錶帶304.23.44.52.06.001之訊息。陳生琥即與 胡宇浩、劉修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 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生琥先 以臉書暱稱「李筆硯」,向楊秉宏佯稱有意以25萬元購買 ,並相約於109年8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進行交易,陳生琥另 指派劉修瑜陪同胡宇浩,以陳崑溢(由本院通緝中)提供 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楊秉宏聯繫,擔任前線人員
,由胡宇浩於上開交易時地交付偽造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 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原拍攝匯款單不清楚無法得知偽 造圓戳章之人)予楊秉宏、佯稱已匯款25萬元至楊秉宏帳 戶之方式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及其上行員, 並使楊秉宏陷於錯誤,而交付OMEGA同軸擒縱月相44.25毫 米大師天文設計時腕錶1支交予胡宇浩。
(八)陳生琥與周光熹(所涉此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 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陳生宙(所涉此 部分犯行,經本院另以110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共同詐欺邢宗善部分:
陳生琥與周光熹、陳生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加重詐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違反戶籍法、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陳生琥與周光熹商議 犯罪方式,先由陳生琥於109年8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 稱「劉忠義」向代匯人民幣之大陸地區人士邢宗善之LINE 暱稱「maytinms的小鋪」誆稱要兌換人民幣23,000元,並 傳送陳生宙於不詳時間,在臺北市○○街00號10樓之3住處 ,變造之貼有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照片之劉仲義身分證 (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遭變造為66年4月25日、Z000000 000)圖檔、華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仲義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