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琥珀東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晴雁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張意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47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琥珀東福貿易有限公司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民事準備(一)、(二)狀所載。二、被告張意君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辯稱無侵 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認為刑事訴訟應諭知無罪者,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 訴訟之請求。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4 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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