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1773號
TPDM,110,審易,1773,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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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佳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佳穎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陳玫君於民國110年6月間因搬家整理物件起意以公益捐款 方式給予個人物件,並將相關物件刊登在網際網路FACEBOOK (臉書,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個人開設帳號「Alisha Chen 」之網頁上,說明隨意捐款至慈善單位,提供收據後即交付 物件等,沈佳穎瀏覽上開臉書頁面後,選定所刊登「小CK」 墨綠色後背包,截圖後利用私訊以暱稱「Evelyn Mini」聯 繫陳玫君,詢問是否可給予其後背包,經陳玫君回應說明不 限金額捐款至未指定之公益機構或團體即可以面交方式交付 該後背包,因沈佳穎表示由陳玫君代為捐款、不方便面交, 以郵寄方式寄送物件後,雙方協調商議後,決定由沈佳穎決 定將金額新臺幣(下同)350元匯至陳玫君指定之個人帳戶 ,由陳玫君代為捐款,陳玫君將該物件以郵寄方式寄至沈佳 穎指定處所,陳玫君所捐款項並需扣除寄送物品之郵寄費等 節。嗣沈佳穎陳玫君2人因該後背包是否有受損、後續對 話談論、處理有不同意見,沈佳穎明知其與陳玫君間所商議 妥有關該後背包,並非買賣關係,捐款金額是扣除寄送運費 後捐出,之後陳玫君僅單方表示可退回款項,但實際上如何 處理,因未討論而無定論等情,竟因不滿陳玫君回覆所稱欲 處理方式,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陳玫君之犯 意,於110年6月30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某處,利用行動電話 網際網路以帳號「Evelyn Mini」名義登入臉書,在臉書粉 絲專頁「爆怨2公社」社團網頁張貼陳玫君臉書頁面個人圖 像、帳號及受損物件、2人間對話內容,並發表所撰寫「假 借要做公益的愛心名義賣了個爛包給別人,跟照片差很大原 本錢小不想計較,結果居然還扯什麼退貨也要收運費,難怪 不敢留自己的個資料」等不實內容,供不特定人瀏覽觀看, 具體指摘陳玫君佯以公益之名為藉口,實行販售瑕疵物件等



行為,足以貶損陳玫君之人格及名譽。嗣因陳玫君臉書個人 網頁收到其他人轉貼上開貼文並留「假藉名義?清垃圾?」 等指摘言論,即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玫君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均表示沒 有意見,即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49頁),且本院審 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而其他非供述證據之 取得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因認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沈佳穎(下稱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因閱覽  訴人於個人網際網路臉書帳號「Alisha Chen」上登出個人 物件,而索取所登出廠牌為「小CK」墨綠色後背包,雙方協 議捐款金額為350元,並收受告訴人所寄出之該後背包,及 於前開日期在臉書粉絲專業「爆怨2公社」以帳號「Evelyn Mini」名義張貼上開內容之文字,並刊登告訴人臉書頁面大 頭貼、該後背包、及2人對話內容等翻拍照片之情不諱,然 矢口否認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我在爆怨2公社上貼文內容 所陳述的是事實,貼文原因是因我跟告訴人購買包包,但所 收到告訴人寄來的包包兩邊都有破損,我第一時間跟告訴人 反應,告訴人說她要詢問皮革店,之後告訴人回覆我表示破 損是運送過程中壓壞的,本來想沒關係就是做公益,後來使 用該包包後,包包兩側邊條邊走邊掉皮,之後聯絡不上告訴 人,所以才想登在爆怨公社上,詢問網友該如何處理,且我 刊文後,告訴人才在她臉書上發文婉轉道歉,並提出陽光基 金會的捐款收據,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元,但我不知道 這筆款項裡是否有我所付的包包的300元,我只是陳述事實 ,我當時生氣,講那句話是不恰當,但我沒有誹謗的意思, 且屬言論自由云云。
二、經查:
(一)上開被告收受告訴人所寄交後背包後,而於上開日期,利 用行動電話網際網路連線至臉書社群軟體,以其申辦帳號 「Evelyn Mini」登入,在臉書「爆怨2公社」社團網頁張 貼告訴人陳玫君臉書頁面個人圖像、暱稱及受損物件、2 人臉書對話內容,並發表「假借要做公益愛心名義賣了個 爛包給別人,跟照片差很大原本錢小不想計較,結果居然 還扯什麼退貨也要收運費,難怪不敢留自己的個資料」等 內容供不特定人觀看、瀏覽等節,為被告所是認(見偵查



卷第8頁,本院卷第48、16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玫 君指述相符(見偵查卷第11至17頁,本院卷第117頁), 並有被告登錄臉書抱怨2公社之貼文資料附卷可按(見偵 查卷第27至31頁),此節堪以認定。
(二)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玫君證述:我因近期搬家 整理東西,希望將整理出來東西刊登在個人臉書網頁上, 看看有沒有朋友需要,我並沒有任何營利目的,是希望對 方能夠隨意捐款至慈善單位,且不論金額多寡,做公益捐 款,後來於110年6月13日有名暱稱「Evelyn Mini」之人 主動私訊我,表示很喜歡我刊登出其中1個後背包,希望 向我索取,我當時並沒有要買賣,只是搬家有多餘物件想 做公益,方式是自己匯錢、捐錢給公益團體,然後跟我約 或至我家管理室取物件方式進行,但被告表示要我幫她捐 錢,將物件寄給她,我有說捐款金額要扣除運費,被告自 己決定捐款金額是350元,因此以350元扣除運費後才是捐 款金額。被告收到後背包後,有向我反應皮革有磨損現象 ,我向被告解釋這可能是運送過程中出問題導致磨損,被 告當下表示接受,於6月19被告私訊我稱要我將款項捐贈 公益團體後將收據給她看,我表示寄送後背包運費為70元 ,扣掉運費捐款金額為280元,我會捐給流浪動物之家, 後來被告疑似對於運費及捐款金額不滿,就對我說我很計 較,防人跟防賊一樣,我回覆被告如果不滿意可以退款, 被告僅說些抱怨的話就將我封鎖,因被告後來封鎖我,沒 有回覆我有關退款問題,導致我不明白被告希望如何處理 該筆款項,因此,我至目前保留該筆款項,沒有做任何動 作,我不認為與被告間是買賣關係,我在臉書個人帳號頁 面上分批張貼物件文章,問有沒有人需要,如果有人需要 會私訊我,我就請對方自行去捐款,事後將捐款單據傳給 我看就好,我們再約面交,或我將物件放在管理室請對方 自己來拿,只有被告表示要我代為處理捐款及寄送物件, 沒想到會變成這樣。我在寄送該後背包前有檢查過,確認 沒有問題才寄出,至於我回應被告有關後背包皮面脫落部 分所講應該是運送造成等語的原因,是要保留被告的顏面 ,因為我看被告傳給我該後背包的照片,明顯是在捷運上 的座位處拍的,且被告還在背包上掛吊飾,表示被告有在 使用,如果被告開箱當下發現後背包有皮面龜裂、脫落情 形嚴重的話,應該不會使用,皮面脫落絕對是被告使用之 後才發生的,因此被告所講的其實滿有爭議的,我有跟朋 友討論,認為不需對被告做攻擊或批判,陳述當時情況就 好,所以我才沒有就此部分做說明。後來有網友截圖帳號



「Evelyn Mini」之人在臉書粉絲專頁「爆怨2公社」張貼 罵我的文章,我於110年6月30日晚間7時許上網看「爆怨2 公社」網頁,就看到被告以帳號「Evelyn Mini」截圖我 臉書個人資料網頁及我跟她的對話紀錄刊登在該社團內, 並張貼文章,文章內容陳述不實在,後續我還回覆被告請 她提供帳號給我,但被告封鎖我,雙方後續就沒有討論如 何處理,被告就直接上「爆怨2公社」發表前開文章,因 此有其他網友到我個人臉書頁面留言攻擊我,被告的行為 對我的工作及個人形象受到很大影響,也嚴重影響我的情 緒等語甚詳(見偵查卷第11至17、92頁,本院卷第111至1 17頁)。
(三)佐以告訴人與被告2人臉書對話內容:依告訴人寄出被告 所指定後背包前、後間對內容,即:
 1、告訴人寄出後背包交與被告前2人之對話:   於110年6月13至14日間:
   被 告:嗨嗨美女(後背包截圖)
    這個。我想要。可以給我嘛
    你這個包。很美(愛心貼圖)
   告訴人:嗯好,還是要先告訴你,會需要麻煩你隨意捐款    到慈善單位,提供收據給我,我想統計一下總募 款金額,如果你能接受的話,再一起做公益喔。   被 告:隨意捐給慈善單位???
       什麼意思?不懂
       捐給誰??有具體名稱嗎
   告訴人:捐給慈善單位
    不用  
   被 告:所以你是要看到收據才會給包包
    是嗎??
    郵寄給我嘛?還是要去自取
   告訴人:(轉貼他人捐款陽光基金會繳費明細單)    像這樣子就好了
   被 告:這個是去超商I bone可以直接繳?     直接捐???
   告訴人:對啊,便利商店都很方便
   被 告:所以?收據是要給你看之後你再寄給我東西是     嗎?
   告訴人:基本上都是自取,如果你要我寄的話,也可以轉     給我再一次捐出去
   被 告:你是清倉的每一件東西都是這樣子??都需要直    接捐款給慈善單位??




   告訴人:目前大家都這樣
   被 告:我印象中你好像是住木柵離我蠻遠的    告訴人:松山
   被 告:我在行天宮這裡
   告訴人:松山火車站附近
   被 告:那我直接轉帳給你好了,你再一次替我捐款也可       以。然後再麻煩你寄給我好了,用超商店到店的 也可以
  告訴人:嗯嗯嗯
       我蠻好奇這樣斷捨離可以募多少的       我都還對有第二次斷捨離,這是第一波     被 告:應該可以募到不少
   告訴人:對啊,滿好玩的
   被 告:但我這裡沒什麼錢錢不多微薄的心意而已   告訴人:市價2千多而已,你再抓預算
   被 告:2000多?那是什麼牌子的?
   告訴人:小CK
   被 告:包。有拉鍊嗎
   告訴人:沒有,只有上蓋
   被 告:我這....
    可能只有幾百元而已耶
  這是肩背包型的嗎
   告訴人:沒差啊,幾百就幾百
   被 告:因為我現在其實也沒有在上班
    也在找工作
    那你OK的話,在麻煩你直接把你的帳號給我,看 有沒有郵局的
   告訴人:(傳送截圖小CK墨綠色後背包前後外觀、金額)    這個款式的
    我好像可以開蝦皮,我研究一下
   被 告:不用開到蝦皮
    我直接匯款給你然後你明天有空的話再寄出就好 了
   告訴人:或是你要出門來松山拿,我都是放管理室而已   被 告:放管理室?我不方便啊
    還是你要約個中間的捷運站你坐到小巨蛋站面交 也可以??
   告訴人:我沒有辦法,要搬家有點忙
   被 告:所以我才說妳直接用寄的給我
    如果在行天宮附近我可以直接過去拿但我們畢竟



住的也是有段路
       你是不方便給我帳號嗎
   告訴人:不會(傳送銀行帳號號碼資料)   被 告:我轉300元過去這樣可以嗎
   告訴人:差不多吧,我會扣掉運費再捐出   被 告:好,那我轉350左右給你
   告訴人:謝謝妳愛心
   被 告:運費最便宜的是去郵局寄小包,那個好像不到如    果是超商郵寄的話運費而已
    我等等中午就轉帳給你
    雖然很微薄但也希望能為慈善單位盡一點心力     晚點拍給你
   告訴人:目前我這邊預計捐給動物慈善機構   被 告:我知道你很愛狗,昨天也是想問你是不是捐給流    浪狗單位
   告訴人:對啊
    現在疫情狗狗們都沒飯吃了吧
   被 告:這樣子很棒,愛心無價
   告訴人:生命都是無價的,一樣平等
    收到了
    姓名地址電話寄得給我喔
   以上對話內容有告訴人所提其與被告臉書對話列印資料在   卷可按(見偵查卷第35至45頁)。是從上開對話過程與內容明顯可見,被告一開始即表示「我想要,可以給我嘛」,並無向告訴人表示欲「購買」告訴人所貼出後背包之意,且告訴人也明確向被告說明交付物件前提需被告捐款予慈善單位,且捐款金額、捐款對象均未指定、限制,並將他人捐款收據資料傳給被告參考,以讓被告明瞭其取得告訴人所貼出物件方式,待被告瞭解是以捐款至慈善單位提出收據才可取得該後背包,進而雙方就如何捐款、金額、如何取得物件方式進行討論,雙方協議出由被告匯款給告訴人,由告訴人代為處理捐款事宜,該後背包則以郵寄方式寄交予被告,告訴人並明確表示會扣除郵寄費用後捐出款項,被告原稱轉帳300元,經聽聞告訴人會扣除運費後捐款後即稱會轉帳350元等語甚明,可徵被告明知其與告訴人間就該後背包並非買賣關係,所稱扣除運費也是計算捐款金額方式,亦非如被告所稱退貨要收運費之情甚明,足認被告在「爆怨2公社」上之貼文內容顯然與事實不符甚明。             2、並觀告訴人依被告指示寄出後背包予被告後,於110年6月 15至18日間: 2人之對話內容為:
  (1)於6月15日下午5時10分許:
    告訴人:已經寄出
   被 告:有掛號號碼之類嗎
    可以拍給我看一下嗎
   告訴人:沒有拍
     我完全沒時間處理
     先這樣
    被 告:你確定是幫我掛號寄出是嗎
    小包
   告訴人:我請朋友幫我寄的
     太多箱了
     你再收了   
    被 告:嗯,過2天如果還沒有收到的話我在跟你講    告訴人:感謝,我真的先去忙了,整理不完    被 告:那可以的話先留個手機給我好嗎




    告訴人:不用擔心
       我不會為了妳的350就不見了
  被 告:嗯,你先忙~只是單純想說留個電話而已  (2)6月17日下午12時22分許:        被 告:嗨嗨美女我收到了 
      包包還蠻新的,但是他的兩邊稍微有些破損      (傳送2張該後背包照片)
      我想詢問一下平常可以用什麼部分做保養   告訴人:哇
     我那天看沒有耶
      我問看看皮革店
被 告:蛤,包包的兩邊邊條都有喔
    告訴人:這個我完全沒有用喔,等皮革店回覆  (3)6月18日下午2時31分許:        告訴人:哈囉~我詢問過了皮革處理店,他們說看起來     是沒有辦法修復的,那你看要怎樣處理,需我 退還預計捐款的費用給你,也麻煩你告訴我,
對於這個包的狀況我也非常無奈,可能是運送
過程壓壞了
    被 告:抱歉。我今天也是超級忙碌的,你也不用想太     多,如果是買新的包包的話,我就會一定要求     要退費。
      但是這個畢竟是你出清的二手包
      而且款項部分我也是衷心希望拿來做公益,你 可以代替我捐給流浪狗單位,至於兩邊邊條都
破損部分我也是很無奈,就可能不要太常用它
就好了我也是去問過皮革店了也是說沒辦法
    告訴人:(傳送流淚貼圖)
      你之後再看看有沒有你想要的東西了      我還會再整理一次
      狗狗們會感謝妳的      
    被 告:嗯,放鬆胸懷瘦身影片也記得傳上來       對了,那個小小的300你幫我捐贈公益後可以        再拍收據給我看嗎?
    告訴人:運費是70元
       處理好我會貼在臉書
    被 告:呃...有需要計較那麼清楚嗎
    告訴人:這是原則問題,跟錢沒有關係    被 告:(就運費70元部分回覆)
    這個都是你自己在說




    然後你說是請朋友寄
     掛號收據什麼的都不肯拍給我
    告訴人:如果你不能接受我的處理方式,我可以把錢     退給你,每個人都有自己做事的方式
    被 告:陳小姐:原來妳的原則是這樣只要你自己的資     訊全部保密到家,防人跟防賊一樣
        然後我再花一次運費退給你是嗎        你這種只保護自己的做事方式讓人難以理解跟 接受
   告訴人:我寄給你東西的時候,上面也有我的資料,如     果你無法信任我的話,那也不用算好友了,請 妳把妳的帳號給我,我不想為了這件事打壞自
己的信譽。
    (以下無被告回應、對話)
    以上對話,有告訴人所提其與被告於上述日期臉書對話 紀錄列印資料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49至55頁)。由此 部分對話內容,可見被告於6月17日表示其收到告訴人 所寄出之後背包,但兩邊稍微有破損,雙方即就該後背 包破損部分進行對話,告訴人表示經詢問過皮革店此類 破損無法修復,並詢問被告是否退還捐款費用,被告則 回應表示該後背包為告訴人所出清二手包,並不是被告 新購買,且款項用作公益,不要太常使用就好等語,告 訴人即回稱會將被告所匯款扣除運費70元後之款項捐出 ,被告即對告訴人所稱捐款金額會扣除運費部分認為告 訴人過於計較,即開始指責告訴人寄送過程中並未提供 掛號收據,且告訴人未告知個人資料等,並指稱告訴人 防人跟防賊,並抱怨其將該後背包寄回給告訴人其需另 支付運費等語,由此,仍明顯可見被告清楚知道被告其 取得告訴人所寄交的後背包雙方之間並不是買賣關係, 告訴人僅是再次強調捐款金額需扣除寄送物件之運費70 元,而不是向被告表示退貨要收運費甚明,此亦可徵被 告在「爆怨2公社」上開貼文所稱「假藉要做公益之的 愛心名義賣個爛包給別人」、「退貨也要收運費」等內 容確與事實不符。
 3、據上,經核被告與告訴人前開對話內容、詞義,與告訴人 前開指述相符,告訴人之指述確實可採;被告在「爆怨2 公社」上所貼文書寫內容明顯與事實相佐,是被告辯稱所 書寫貼文內容屬為真實事實云云,難以採信,並可徵被告 主觀上明知其與告訴人間就該後背包並不是買賣關係,捐 款金額、所捐款之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告訴人均無設限



,全任由被告自行決定,是被告主動要求告訴人代為處理 ,並要求告訴人提供帳號讓其轉帳匯款,告訴人才同意被 告之要求,捐款金額部分,雙方亦經討論協議,因被告無 法面交或自取該物件,由告訴人協助寄出,因此告訴人表 示其代被告捐出款項會扣除寄送運費部分款項,被告亦同 意,甚至原稱匯款300元後改稱匯款350元,雙方後續有不 同意見討論過程中,告訴人均未表示退貨需收運費之意甚 明,被告上開發文顯然故意扭曲、虛構告訴人利用做公益 名義賣出有瑕疵個人物件等不實內容甚明。
(四)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 之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 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 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 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 」,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 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而解釋「多數人」,係包 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 已否達於公然、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所謂誹謗故意,係 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 罪故意。本件被告以文字指摘告訴人假藉做公益愛心方式 ,實際上出賣瑕疵物品,甚至如要退貨亦需收取運費等等 具體內容,且係在臉書公開粉絲專頁公開之「爆怨2公社 」頁面張貼發表,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自屬散布行為, 是被告以文字散布於眾之意圖甚明。又上開文字足以引發 一般人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等造成貶損,依 被告之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當無不知之理,卻仍恣意為 之,其主觀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洵屬明確 。被告空言否認有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云云,洵屬畏罪 卸責之詞,難認可採。
(五)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 大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 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 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2條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 制。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 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 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 ,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 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 ,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 性,自難主張免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具體貼文內容指摘之「假借要做 公益的愛心名義賣了個爛包給別人」、「結果居然還扯什 麼退貨也要收運費」等情,顯與被告個人與告訴人間所前 開討論取得告訴人所張貼後背包物件之實情不符,所書寫 內容亦屬指摘、貶抑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甚明 ,依上說明,被告所貼文內容,顯舉言論自由之旗實行傳 播不實內容之言論,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甚明。是被 告辯稱其發表貼文屬其言論自由云云,顯對言論自由真諦 之誤解,而不足採。
(六)綜上,被告前開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二)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而結識,並加好友, 惟對於告訴人所寄物件是否有受損,有所質疑,未能冷靜 、理智與告訴人協議討論,動輒將足以毀損告訴人人格、 名譽、社會評價之不實內容之文章張貼散布在社團成員人 數高達數37萬人以上之「爆怨2公社」網頁上,非但無濟 於化解雙方之誤會,反滋生更多糾紛與傷害,行為實無足 取,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明確表示無意願與告訴人 調解之犯後態度,暨其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楊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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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