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AW000-A109003(姓名地址均詳卷)
告訴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蘇意淨律師
被 告 徐宗霆
選任辯護人 王耀緯律師
蘇家宏律師
翁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