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0年度,45號
TPDM,110,侵附民,45,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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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AW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馥任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侵訴字第5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馥任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 侵訴字第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 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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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