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1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焦燕翔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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