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馥任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褚瑩姍律師
訴訟參與人
即 告訴人 AW000-A10830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嚴怡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25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馥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馥任為營業小客車司機,於民國108 年9月23日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 搭載告訴人A女(卷內代號AW000-A108307,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A女)返回A女位在臺北市文山區之住處,詎被告見 A女因不勝酒力而意識不清,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隨同A 女至其住處,趁A女陷於不能且不知抗拒之狀態,以陰莖插入A 女之陰道內而乘機性交得逞。嗣A女於同日10時許清醒後, 發現自己全身赤裸,始知被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 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 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A女既為本案性侵害犯罪被 害人,依上開規定,本案判決書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或推論 A女身分之資訊,是對於A女年籍資料及其就讀學校、室友名 字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 照)。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指述,不 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增強其 陳述的憑信性,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申 言之,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尚且就其他方面調查與事實 相符,始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在未究明 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此所謂無瑕疵 ,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 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 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 ,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 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又性交行為,絕 大部分係在隱密之環境中進行,究竟是出於合意或違反意願 ,一旦發生爭議,常發生各執一詞之狀況,其採證認事,較 之一般案件困難,是本案應就全案卷證資料,包括事發時間 、地點是否符合社會通念之適當性;性侵過程中之求救機會 把握;事畢雙方關係之變化;報案時機係立刻、不久或遲延 ;報案背景出於主動或被動;對立之雙方,對於測謊鑑定之 配合或排斥及結果;辯方訴訟策略是否視證據顯現程度,而 逐步供承,然堅守一定之底線;民事調解、和解有無達成, 達成之原因和目的等,在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支配下 ,依照當前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始足當之。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是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 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王淇 、孫郁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1月8日刑生字第1080096287號鑑 定書、109年2月13日刑生字第1090006604號鑑定書、109年5 月25日刑鑑字第1090500300號鑑定書、現場及沿線監視器錄 影畫面光碟、擷取照片30張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 否認犯罪,辯稱:A女上車時坐在副駕駛座,她說要當我女 朋友,我們在車上有擁抱及親吻,本來A女要跟我在車上發 生關係,後來說要去他家,A女帶我上樓,我們進房後就脫 衣服發生性行為,A女當時意識清晰,可以跟我對答如流,
並可以自行行走,我沒有趁人之危等語。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為被告辯護稱:本案於109年12月3 日準備程序有進行勘驗 ,畫面中A 女可以自己單獨站在旁邊等待被告,且兩個人一 起並排前進,雙方有距離、不是緊靠著,故A 女可以自己獨 立行走,不需要他人協助;且當時被告並不知道A女住在哪 裡,被告必須跟著A 女才知道該往哪裡去、何樓層何房間, 所以A 女當時的意識狀況應該是清楚的;另外A女跟被告的 聊天內容,如非A 女有意透露給被告,被告無從查知,被告 在警詢時即稱A 女跟他說A 女是馬來西亞人,家裡面有4個 兄弟姊妹,A 女排行老大,老二、老三都是弟弟,最小的是 妹妹,這些均與A女警詢陳述相符,除此之外,A 女也告訴 被告她的課表,以及A 女受傷的部分是如何來的,是就當天 雙方互動情形以觀,A 女意識應係清楚;另外關於被告有無 乘機性交之犯意,從被告的觀點來觀察,被告覺得A 女可以 自己走路,而且A 女可以知道自己住在哪裡,還可以帶著被 告到A 女的房間裡面去,可以跟A 女一起聊天,A 女醒來看 到被告的反應還可以對話,沒有任何的排斥,被告看到的A 女是一個正常、清醒、意識清楚的狀態,A 女自己也講說她 只要喝下酒後,朋友會覺得她是清醒的狀態,如果A 女的朋 友都認為她是正常的,被告跟A 女第一次見面,如何得知A 女有狀況?如果今天被告是想要乘機性交,豈會又回來找A 女,想要把A 女叫醒,還在A女家樓下等了兩個小時,被告 甚至還用LINE試圖去跟A 女聯繫,所以從被告個人的行為舉 止來觀察,其實被告完全沒有懷疑或是認為A女有酒醉的狀 況,被告主觀上認為A 女是意識清楚的,亦認為他有機會真 的成為A 女的男朋友,本件與乘機性交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請為無罪諭知等語。
五、經查:
(一)A女於108年9月22日22時30分許,與友人於臺北市信義區 之夜店飲酒,於翌日凌晨3時許,因A女想回家,友人賴品 均協助A女搭乘被告駕駛之路邊排班計程車返家,A女上車 後即坐在副駕駛座,嗣被告與A女在A女住處房間內發生性 交行為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賴品均證述在 卷(見不公開偵卷第17至19頁;偵卷第37至38頁)。另A 女之陰道深部棉棒、肛門棉棒檢出同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 -STR型別,與被告型別相符,不排除來自被告或與其具同 父系血緣關係之人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1月8日刑生字第1080096287號、109年2月13日刑生字 第1090006604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不公開偵卷第1 27至129頁;偵卷第155至157頁)。而被告駕駛計程車載
送A女返家,並與A女一起下車進入A女住處乙節,亦據本 院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一第110至112頁),此部分之事實復為被告所是 認(見不公開偵卷第9至13、136頁),首先可信為真實。(二)按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除以行為人之性交行 為係利用被害人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 類似之情形外,尚須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始足當之 。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係指被害人因上開精神障礙 等情形,達於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而處於無可 抗拒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6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346號判決意旨同此。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 具備乘機性交之故意,亦即行為人對於被害人處於精神、 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 客觀事實有所認識或預見,進而決意乘機對之性交,始能 成立,是以行為人固非必須明知被害人為精神、身體障礙 或心智缺陷之人,至少亦應具對該等之人乘機性交之不確 定故意,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復亦同此。告訴人A女固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述被告對其為乘機性交行為等節, 惟被告堅稱其與A女為性交行為時,A女係清醒狀態,且將 自身生活狀況主動告知被告,其認為當時A女具有意識, 是就被告歷次供述與A女證詞相互比對如下:
1、被告於警詢時陳稱:A女攔下我的車時,主動坐在副駕駛 座,途中A女有要吐,我有停在路邊,但A女吐不出來,我 有去扶她,她靠在我身上說要當我女朋友,於是她拉我進 去車子裡面,我們兩人在車內抱在一起,還有親吻,當下 她跟我說想發生性行為,可能因為在車上蠻擁擠的,她主 動說要去她家,我說這樣好嗎?她說她是馬來西亞人,我 們到她的住處,一起下車,接著她開啟一樓大門,帶我走 上4樓,她又開啟4樓住家大門,然後帶我去她的房間,我 們就脫衣服發生性行為,結束後她還跟我說想要再一次性 行為,我跟她說要休息一下,休息中我們有閒聊,她跟我 說她家中有4個兄弟姊妹,她排行老大,老二老三都是弟 弟,最小的是妹妹,她說她就讀○○大學二年級,上課時間 是星期一二四五的10點及13點,並且要我天天載她去上學 ,請我當日早上要載她,我問她手上為什麼有傷疤,她說 坐摩托車跌的,她也跟我說她本名叫○○,我們第二次性行 為到一半我跟她說我去幫她找手機,接著我拿著她給我的 住家鑰匙下樓幫她找手機順便移車,離開前,因為她全身 赤裸,我有將她的房間反鎖,我上樓時發現那串鑰匙沒有
她的房間鑰匙,我打開她房間窗戶叫喊她,都喊不醒她, 於是我就把她的鑰匙從她房間窗戶丟進去,又去廚房拿3 雙筷子,1枝1枝往她房間丟,但還是叫不醒,我於6點左 右先離開,當日9點左右我回A女住處按門鈴,但無人回應 ,我在樓下等,等到她的室友回來要上樓,我問她室友是 否認識○○?對方說認識,我請她室友叫她下來,A女下樓 後說太累了不去上學,有邀我上樓,我說「不好吧室友都 在」,A女就給我她的手機號碼,我就離開了等語(見不 公開偵卷第10至12頁)。
2、被告於偵訊時陳稱:我與A女本來要在車上發生性行為, 但因空間太狹窄,說不舒服,A女約我去她家,停好車後A 女帶我上樓,在此之前A女跟我說她是馬來西亞人,來臺 讀書,室友都是同學,房租新臺幣(下同)4,500元,我 怕她跌倒有扶她,後來沒扶她,她自己開門,A女帶我進 她房間,裡面有5間雅房,1間廁所,我們就發生性行為, 1次結束後,我很累,A女說他還想要,我說讓我休息一下 ,中間我們聊天,A女說他叫○○,叫我當他男友,問我可 否每天載他去上課,並跟我說他的課表及上課時間,星期 一、二、四、五10時及13時,第1次性行為結束後,我有 下樓移車,幫A女找手機,將車停到停車格,要上樓時, 發現沒有A女房門的鑰匙,我在外面小聲叫他很久,也有 打開房門上面的窗戶,去廚房拿筷子丟進去,因為我怕吵 到隔壁的人,還是叫不醒,我就把鑰匙丟回去,我就走了 。約9時我先到A女家門口,車子停正門口,A女到10時還 沒下來,我看到一女子想說是不是他同學,我問他認識A 女嗎,可否幫我叫醒A女,過5分鐘,A女從樓上走下來,A 女問我要不要上去坐,我說你不是要上課嗎,A女說他很 累不想上課,我說你室友在不太好吧,我問A女要不要吃 早餐,A女說吃不下,離開前A女把他手機號碼給我,我有 加她LINE,A女說等他手機辦好後再聯繫,我有傳簡訊給 他等語(見不公開偵卷第136頁)。
3、A女於警詢之證述內容,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略以: 王警官:你國語還蠻不錯的喔?
告訴人:馬來西亞的華人。
王警官:那時候為什麼要來台灣?
告訴人:念書。
(略)
告訴人:其實…在我、走出來的,就是在夜店裡面的時候 ,我就已經不清楚了,只是、都是靠其他人跟我講跟就是 看到的、才去湊起來那個記憶。
王警官:嗯,那你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比較、比較已經開始 有記憶了?
告訴人:醒來的時候,阿、在睡、在房間的時候,就是剛 好,因為我睡了,然後剛好我就、聽到有人一直在幫我、 就是找東西什麼東西之類的,然後我就打開眼睛看一下, 我就問他你在找什麼?然後他就說在找手機,然後我說, 喔明天再找啦,然後我就睡了,就這樣,那個時候我就比 較清醒一點。
王警官:你的意思是說,你比較有記憶、比較有清醒… 告訴人:就是開始醒酒的時候,有點醒的那時候、那個時 候。
王警官:嗯,那你有沒有懷疑你被下藥啊? 告訴人:我有懷疑過,但是我覺得應該不可能,因為…怎 樣都對不上。
王警官:怎麼說?
告訴人:就是,我斷片的時候是在夜店裡面,可是他是計 程車司機欸,覺得…不會吧,有可能不會吧,因為如果是 在裡面被下藥的話,應該是裡面的人帶我回去,不是我一 個人走。
王警官:那你以前有發生類似的事情嗎? 告訴人:沒有。
(略)
王警官:那為什麼這次會…
告訴人:因為、其實這一次是因為這次在我家嘛,然後我 昨晚的時候、我就、我不是晚上有醒來一下,然後我就看 到那個身影,不像是我認識的,然後我就、一開始我覺得 好像有點奇怪,可是沒有去想這麼多,因為那時候要去上 課,然後…呃…就是…我想一下…那時候是…要去上課,然後… 喔,是覺得不知道對方是誰,然後我就有問我朋友,然後 我朋友就說,他是昨天送我上計程車,他是說是我自己、 自己走的,就是他扶我上車,就是自己回家,然後我就覺 得很奇怪,就覺得對方是誰?然後我才會想去報案。 (略)
告訴人:對對對,清醒的對話是在早上,我記得那時候是 9、9點多、9點多吧,應該是9點多,沒有錯的話,因為他 是說要送我上學。
王警官:那他怎麼知道要送你上學啊?
告訴人:好像是我自己有跟他講,我、我、應該是有自己 有跟他講,因為他為什麼知道,就是在車上的時候。 王警官:那你跟他講這個事情,我意思說,你跟他講你要
上學這個事情,是什麼時候跟他講的啊?
告訴人:應該是晚上的時候,就是、我、我、我不知道是 不是有跟他講說我明天要10點上課,對,可是我、我、我 、我覺得應該是我跟他講的啦,要不然他也不可能知道。 王警官:應該他不可能會知道嗎?對不對? 告訴人:對對對對。
王警官:所以、所以你覺得是你、你有跟他講? 告訴人:是我自己跟他講的,不可能別人跟他講,他又不 認識其他人。
王警官:那他講說什麼欸…你的一、二、四、五都有課, 這個是確實的嗎?
告訴人:這是我上學期的。
王警官:所以他講的那個都對喔?
告訴人:等一下,我可以看一下我的課表嗎? 王警官:可以阿可以阿。
(告訴人翻閱手機資料)
告訴人:他說我一、二、四、五有課喔? 王警官:嗯。
告訴人:那是109年…喔對,一、二、四、五。 王警官:所以、所以他講的、這應該是… 告訴人:那應該是我自己講的吧。
王警官:應該是你講的厚?
告訴人:對。
王警官:是厚。
告訴人:一、二、四、五,對。
王警官:幾點?幾點的課?
告訴人:星期…那時候是禮拜幾?那時候是、我…禮拜四是 10點的課,嗯。
王警官:那下午有沒有課?所以、所以,這應該是你跟他 講的吧?
告訴人:應該是我跟他講的吧,可能是因為他問我。 王警官:那、那你剛剛講說,你在家裡面,你說家裡爸爸 媽媽都是華人這樣子,你們家幾個小孩?
告訴人:加我4個。
王警官:喔,加你4個。
告訴人:嗯。
王警官:那你排行老幾?
(略)
告訴人:老大。
(略)
王警官:那你其他的、下面是弟弟還是妹妹? 告訴人:兩個弟弟一個妹妹。
王警官:兩個弟弟?
告訴人:一個妹妹。
(略)
王警官:阿最小的是妹妹就對了?
告訴人:嗯對。
王警官:所以你們家有4個這樣?
告訴人:嗯。
(略)
王警官:呃…那你有跟他講過這件事情嗎? 告訴人:不記得。
王警官:不記得喔?
告訴人:我是完全不記得,就我們期間有聊什麼我也不記 得。
(略)
王警官:嗯,那你手上的疤是怎麼回事? 告訴人:這個嗎?這是車禍。
(略)
王警官:那怎麼用的?
告訴人:這個嗎?這是我朋友載我。
王警官:騎摩托車喔?
告訴人:騎摩托車。
(略)
王警官:那你、你、你還記得那時候的、在樓下的事情嗎 ?
告訴人:你是說、就是看監視器知道的嗎? 王警官:嗯。
告訴人:那時候我看到的監視器是,好像是他找位置停吧 ?找位置停,然後他就扶我下車,然後過後,我好像是還 可以站著走路,可是他就是扶著我這樣,然後我就開門, 然後就陪我上去,然後就沒有在後面了吧。
王警官:那你說開門,等於說是他開門還是你開門? 告訴人:這我不清楚欸?監視器、那時監視器看不清楚是 我開還是…應該是我拿出鑰匙的吧?
王警官:你那鑰匙是長什麼樣子?
(略)
告訴人:那時候那鑰匙是有一個藍色的那個遙控器的,然 後就是有一串鑰匙這樣。
王警官:全部都串在那裡面?
告訴人:嗯。
王警官:那裡面有哪、哪幾種的鑰匙?
(告訴人拿取包包裡面的鑰匙)
告訴人:就這些,然後串一個監視器的,就是那時候在這 邊串一個監視器的。
(略)
王警官:阿這是什麼的鑰匙?
告訴人:這是我家的,這是馬來西亞家裡的。 王警官:嗯哼。
告訴人:嗯,然後這一個是我現在的家的鑰匙。 王警官:嗯。
(略)
告訴人:這個是木門鑰匙。
王警官:哪個木門?
告訴人:我們大門有一個木門。
王警官:喔。大門裡面有個木門
告訴人:嗯,就鐵門後面有個木門。
王警官:喔,就、就這些。
(略)
王警官:嗯,欸?你房間的鑰匙那時候就有在裡面? 告訴人:沒有,房間沒有,那時候房間的鑰匙是我另外再 去配。
王警官:喔。
告訴人:因為那時候房間沒有鑰匙嘛。
王警官:那時候沒有房間的鑰匙?
告訴人:對對對對對。
王警官:這可以確定嗎?
告訴人:可以,確定。
王警官:可以確定?
告訴人:嗯,對,因為那時候他說他進不來嘛。 王警官:嗯哼。
告訴人:嗯。
王警官:但是那個可以鎖喔?
告訴人:可以鎖。
王警官:鎖得起來就對了?
告訴人:肯定鎖得起來,就從裡面肯定鎖得起來。 (略)
王警官:照理說,如果那天要進你房間需要開那些門? 告訴人:樓下的門,然後上來,然後那個鐵門,木門我都 沒有鎖,然後最後房間門。
王警官:那是你開的嗎?還是他開的?
告訴人:這我不清楚。
王警官:那你從、從樓下在開鐵門的時候,他在哪裡? 告訴人:他就站在旁邊吧?監視器看的時候在我旁邊。 王警官:在旁邊?
告訴人:嗯。
王警官:阿那時候你是站著嗎?
告訴人:那時候是站著。
王警官:那他有扶著你嗎?
告訴人:監視器看是有扶著我。
王警官:看…是有扶著你。
告訴人:對,他就是全程就是從車上扶著我下來這樣,然 後過去走到門口那邊,然後就跟我一起開門吧好像是… 王警官:跟你一起開門?
告訴人:對。
王警官:那上樓的呢?
(略)
王警官:可是他說、他說這過程中你跟他都還有在對話, 都還有這個記憶欸。
告訴人:我真的是不記得了。
王警官:因為他說你是很清醒的。
告訴人:我喝醉、就是、就是因為這樣子,我朋友就覺得 我是清醒的,因為我喝醉時候都不會像那種就是攤著人講 的。
(略)
告訴人:我喝醉的時候真的不是這樣,因為我喝醉的時候 我還可以、我平常都是可以自己回家。
王警官:不會阿,你有沒有想跟他發生性行為? 告訴人:當下我真的不知道,因為…可是這個人我不認識 阿,但是當下我真的是不知道我會不會有這種的想法。 (略)
王警官:那、那他把筷子丟進來?
告訴人:喔,我是筷子我是真的不知道為什麼,他是、他 是要幹嘛?
王警官:他說那是你們家的筷子阿。
告訴人:那是我們家的筷子阿。
王警官:是不是?
告訴人:對,我說奇怪我那時候我整理我房間的時候,怎 麼這麼多筷子,可是我不知道他丟筷子是意義是什麼? 王警官:他說叫不起來阿。
告訴人:他怎麼丟?
王警官:那…那你這段都沒有記憶?
告訴人:沒有阿。
(略)
王警官:你們…那房間門上面是有窗戶的喔? 告訴人:嗯。
王警官:那窗戶長怎樣子?
告訴人:要推開的,那是需要椅子才能上去。 王警官:阿平常是開著還是關著?
告訴人:關著的,肯定是關著的。
王警官:關著?
告訴人:對,因為不然會很吵。
王警官:怎麼說?
告訴人:就是因為我們隔音、隔音效果本來就很差,然後 如果還開著那個的話,就是外面的那些車的聲音全部都會 聽到,然後就會很吵,所以我們都會關著。
王警官:嗯,阿有辦法鎖嗎?
告訴人:喔沒有辦法鎖。
王警官:就只能關起來這樣子?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15至248頁)。 4、細繹被告及A女所陳述之內容,被告稱其載A女返回住處時 ,A女告知被告自己「是馬來西亞人」、「家中有4個兄弟 姊妹,A女排行老大,老二老三都是弟弟,最小的是妹妹 」、「就讀○○大學二年級」、「上課時間是星期一二四五 的10點及13點」、「本名叫○○」,及A女住處在4樓,A女 房間的門鎖沒有鑰匙等情,經核均與A女所證述其自身情 形相符,而A女當天係第一次搭乘被告駕駛之計程車,被 告並不認識A女及其親友,如非A女當天與被告聊天相談過 程自己告知被告,被告實無可能獲悉A女如此鉅細靡遺之 狀況。而A女為大學就讀中,業據其證述在卷,A女將其學 校課表之上課時間告知被告,更足徵被告稱A女當時確有 請被告來接送上課之意等情,非出於虛捏。而關於A女手 上傷疤為摩托車車禍受傷所導致,及A女家中尚有弟弟妹 妹等情,均為私密之個人隱私,一般人應不會隨意對外人 談及上開事項,是觀諸被告與A女為性行為之前後,A女尚 可以敘述自身狀況,A女是否真處於無意識、不能、不知 抗拒之狀態,容或有疑。A女亦自稱自己喝醉時,友人也 不會發現,也可自行回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6頁), 則被告所辯其主觀上不知A女有「不能或不知抗拒」情形 ,亦非無據。
(三)另訊據A女於偵訊時證稱:當天晚上10時左右我跟朋友去 喝酒,之後的事我就不記得,我有意識時我已經在自己的 房間,當時應該是4時多,我是事後看監視器才確認時間 的,看到被告裸上半身,下半身我沒特別注意,被告在找 我手機,我就繼續睡覺到隔天早上,10時我的室友來敲我 房間門說樓下有人找我,我就下去,被告說寶貝,剛才先 去牽車,再幫我找手機,問我不是有課嗎,要載我去學校 ,我說不用,我自己去,被告跟我要手機號碼,我給他手 機號碼,我再回房間再繼續睡覺,晚上我和莊○○聊天重新 釐清過程,覺得有點奇怪,莊○○幫我問賴品均,賴品均說 是他送我上計程車,在夜店的過程沒見到被告,我問賴品 均我是否有拿著手機,賴品均說有,我上車時有拿在手上 ,我問賴品均怎麼知道我家地址,賴品均說是我自己講的 ;我半夜醒來覺得很累,看到被告在找手機有嚇一跳,但 我不知道被告是誰,沒有請他離開,就繼續睡等語(見偵 卷第103至104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中間起床時有 看到被告裸著上半身,我問他在幹嘛,他說幫我找手機, 我起床時房間內有筷子、地上有鑰匙;隔天我有下樓,我 那時候以為他是夜店認識的人,我有給被告手機號碼,被 告傳送的「老婆你在嗎」我有收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 至42頁)。是A女對於案發過程沒有印象,但記得自己曾 經有醒來,看到被告赤裸上身在幫A女找手機,A女覺得奇 怪,還是繼續睡覺。而被告手機存有A女之電話號碼、本 名,及A女之LINE通訊軟體用戶名稱,被告復有傳送「老 婆你在嗎」等語給A女等情,有被告手機畫面截圖在卷可 查(見不公開偵卷第68頁)。另A女住處為雅房格局,其 他房間有室友居住,A女亦證稱隔音不佳(見本院卷一第2 46頁)。被告如係要乘A女酒醉不能抗拒之機會,對A女為 性交行為,何以會挑選A女住處有室友在之地點為之,無 端增加犯行可能暴露之風險?而A女睡著後,見到被告赤 裸上身在自己房間內,亦僅詢問被告在做什麼,並未因驚 慌而盡速報警求救,反而繼續睡覺直到早上被室友叫醒。 且被告離開現場幫A女找尋手機之後,非但沒有直接離去 ,還再度進入A女住處,試圖叫醒A女,並於叫不醒A女之 後,於A女住處一樓等A女室友回來,請A女室友上樓叫A女 下來(此部分詳下述)。被告果有乘機性交之犯意,則於 結束性交行為離開現場後,隱蔽其犯行猶恐不及,然被告 卻絲毫沒有躲藏或逃離現場之意思,益徵被告所辯並非子 虛。
(四)再者,被告於無法叫醒A女之後,離開A女住處,並於8時4
9分許,再度駕車抵達A女住處樓下,業據本院勘驗道路及 騎樓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如下:
1、「吳○任妨害性自主道路監視器」光碟中之「第二次到達 至離開畫面」影片檔:
⑴畫面時間08:49:29,被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計程 車自畫面下方出現,往前行駛,並於畫面時間08:49:45 ,將車輛停放於馬路右側路邊,接著開啟閃黃燈號誌。 ⑵畫面時間08:55:40,該計程車移動位置,倒退停放於較 靠近畫面鏡頭處之馬路右側路邊停車格內,接著於畫面時 間08:56:23,該計程車車燈熄滅。於畫面時間08:58: 25,該計程車駕駛座車門開啟,被告下車關閉車門並開啟 後車廂整理物品,於畫面時間08:58:52,被告關閉後車 廂,接著於畫面時間08:59:12,被告開啟駕駛座車門上 車後關閉車門。
⑶畫面時間09:03:24該計程車駕駛座車門開啟,被告下車 關閉車門後繞過車輛後方走至人行道,接著沿著人行道朝 畫面方向行走,於畫面時間09:04:07消失於畫面右下角 。
⑷畫面時間09:04:43被告自畫面右下角出現沿著人行道朝 該計程車處行走,於畫面時間09:05:14被告開啟副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