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21號
TPDM,108,金訴,21,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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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昌 (年籍詳卷)
鄭柳媚


蔡燕慧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14105號、106年度偵字第17096號、第17097號、第17098
號、第17099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224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智昌鄭柳媚蔡燕慧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李智昌鄭柳媚蔡燕慧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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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