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28號
TPDM,106,附民,628,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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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正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陳俐婷律師
被 告 黃睿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被告無 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 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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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