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6號
原 告 傅品慧即傅馨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