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條款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4號
TCDV,111,重訴,134,202202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陳韋綱
陳弘斌
林哲仁
葉羽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洪原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條款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 以110年度補字第228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90,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