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林芬蘭
被 告 黃鳳儀
黃玄朋
黃玄政
黃松宜
何郁芳
林杏莉
林憶萍
黃城堂
黃賀堂
黃香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賀堂
被 告 胡碧容
黃琪棻
胡喬雯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7,921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325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71139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7900/556200=000000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查詢資料及被告戶籍資料已附卷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