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鄧安榮
原告與被告晨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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